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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專欄

執業權益面臨瓜分 不動產估價師鳴不平

工商時報E4知識經營
2008-09-12


         現今與許多民眾權益息息相關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拍屋鑑價作業,自不動產估價師法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五年緩衝期屆滿正式施行以來,存在著一個相當大的爭議,那就是未考取不動產估價師之建築師亦能參與不動產鑑估工作,此現象對很多已開業和正努力準備考試的準不動產估價師來說,產生生計上與心理上極大的衝擊,本公會茲就幾個面向說明:


  1. 就法律之規定面而言,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依上開條文意旨,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除此之外,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方符立法規定。按內政部營建署曾於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七十七營署建字第一一八○○號函釋:「關於建築師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所稱估價業務,係指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等之規定辦理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時所為工程上之估價而言。」建築師法第十六條規定,係規範開業建築師之業務範圍,並採列舉式規範,既未明文建築師得從事土地估價,能否擴張解釋,不無疑義。不動產估價師法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立法公布後,其就不動產之估價,應屬特別法,當然不應擴張解釋建築師業務範圍及於土地估價,且與營建署原七十七年同條文之函釋有別。
  2. 就專業分工及管理面而言,若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之房地結合體之估價業務,同時允許不動產估價師及建築師辦理,有違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之專業分工精神。政府原本盼藉由法制化將不動產估價工作交由特定專技人員(不動產估價師)執行,倘建築師亦能從事不動產鑑估業務,則不動產估價師法豈不頓然失去其當初立法意旨,行政、立法單位無疑自毀立場。
  3. 就證照制度之建立面而言,國內建築師制度行之有年,建築師人數眾多,若放寬其辦理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估價業務,勢必造成現有法制化初期勢單力薄之不動產估價師的工作權遭受衝擊與侵害,當然,更不利國內長久推動之不動產估價制度之建立。再者,若僅憑建築師法第十六條內容,即可認定建築師得從事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估價,則依該條條文亦有「測量」乙詞,是否亦可擴張解釋建築師得從事建築土地之測量,如此內政部刻正推動之「地籍測量師制度」豈不亦無立法之必要,國內證照制度將因此喪失殆盡。


         基於前述理由,建築師應僅得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營建署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五九一號函釋宜於廢止,並回歸營建署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七十七營署建字第一一八○○號函釋之正當見解。


         「不動產估價師」法制化,自「土地估價師法」於民國七十九年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十一年光景始完成立法,關心國內不動產估價制度建立之不動產業界,在歷經十幾年奮鬥後初嚐開花結果之時,營建署竟然賦予現存五千多名建築師得以從事不動產估價的權利,似有刻意瓜分不動產估價市場並扼殺國內有意參與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之上萬名考生之意願。更違背不動產估價師法推動之立法意旨及國內證照制度精神之建立,尤以,建築師完全不諳不動產之估價理論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又其執業行為不受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範,如何保護消費者利益及防杜不動產交易糾紛實在堪慮。內政部營建署,自我推翻前令及不當擴充解釋,實有製造社會紛爭、破壞估價制度、影響交易安全、保護利益團體之嫌,很值得社會各界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重視,及為甫剛成立之不動產估價師弱勢族群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