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抑制炒房行為,陸續推動稅法、平均地權等改革及修正,但許多未周延的規範往往在上路後,造成無辜民眾的困擾及抱怨。例如房地合一稅實施後,不論繼承或買賣取得房產,出售時都須課重稅,然而實務面卻常見長輩接連過世後,房產再度轉繼承,一旦變賣便須面對高額的稅賦,慘變「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房地合一稅實施以來造成的疏漏,因為政策帶來的困擾一直在發酵!」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安正指出,房地合一稅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杜少數人炒作房地產,是針對快速買賣移轉的人進行實價課稅,但是卻也因此產生了非常大的不公平。
房地合一稅打炒房 卻誤傷及繼承者
由於立法未盡周延,已衍生出連串問題。陳安正表示,上路的這些年來反而造成許多經濟處於弱勢、生活已陷困頓的繼承人,礙於重稅無法變賣繼承的不動產來改善生活壓力,因為一旦變賣該遺產時,隨之而來的就是背負龐大高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賦,「猶如天上突然掉下來的債務」,實在相當不公平。
2016年前取得的不動產屬於舊制,土地增值稅不須課所得稅,但201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屬於新制,不論是買賣或繼承取得都要用實價課稅,陳安正認為,繼承屬於法律行為,卻要與買賣行為一起負擔此稅賦,本質上已相當不公平。
繼承時間認定持有期間 難符自住輕稅規定
實務面上也發現,例如父親的房產死後先由配偶、母親繼承,若不久後母親也過世,無奈導致多次非自願再轉繼承房地,「這已夠令人憐憫同情了」,一旦繼承的子女將房產出售,還須繳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顯已淪為惡法。
陳安正解釋,這類非自願再轉繼承的問題,首先會遇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作為計徵遺產稅的時價,與市價脫節,雖有利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卻不利於繼承人再出售。
公告現值與市價脫節 不利繼承人再出售
這是因為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所認定的價格較低,但產權移轉改由新制認定後,一旦出售,財產持有期間僅能以最近期的時間點認定,以房地合一稅2.0來看,變成繼承的2年內出售要被課所得的45%、5年內被課35%、5年以上才有10%。
修正建議一:繼承人可選擇申報時價
對於新稅法衍生的不公平,陳安正認為有3點可改善之處,一是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讓繼承人可選擇參申報房地產時價,以免將來出售時只能以偏低於交易行情的價值來當取得成本,以致產生不合理的稅賦。
修正建議二:繼承不動產成本以實價認定
二是實價登錄制度已上路20年,主管機關已可輕易查到「時價」,因此在認定繼承不動產的成本時應可逐漸回歸「實際交易價格」,不應再一概採認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修正建議三:再轉繼承應視符合自用住宅
最後是從《遺產及贈與稅法》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有「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20%之遺產價額」,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而一再重覆課徵遺產稅,建議房地合一稅也應參照檢討,例如再轉繼承一律繳納20%,或視為符合自用住宅以10%課稅,才更符合課稅的公平正義。
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黃昭閔對於此狀況也相當認同,建議非自願繼承所取得的不動產,應由估價師來認證,導入符合現況的時價,才不致遭課高額所得稅。
(文/張琬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