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徵收制度自101年起正式邁入市價徵收新紀元,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提及協議價購是強制徵收的先行程序,有關市價的認定方式就成為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簡稱地主)於協議價購階段爭執的點。而站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立場,在公用事業或政府推動公共設施及重大建設欲用地取得時,以現行法令的精神鼓勵協議價購,並把徵收視為最後最不得已的手段。
時至今日,市價徵收機制已走了十二年餘,二年前我們所屬的中台灣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與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共同主辦土地正義研討會,探討如何踐行協議價購程序。當時在裕元花園酒店座無虛席、熱烈討論,我們所歸納的「立場要對等」、「價格要透明」、「角色要超然」、「程序要正義」、「態度要柔軟」五大訴求仍猶言在耳!然筆者近期受地主委託鑑價,參與中科二期擴建用地取得協議價購過程,深深體會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開發公司、估價師嚴然成為低價強奪豪取老百姓土地的共犯結構,手法之低劣令人瞠目結舌。
茲以中科二期用地取得為案例,就上述五大訴求角度評析現行協議價購制度執行面問題與盲點,供所有關心此議題的人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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