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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制的是與非(完整版)

台中市地政學會105年度會刊
2016-09-08


         這段時間房屋稅的議題蔚為風潮,從之前有一名在新北市的律師宣稱因房屋稅之稅基沒有扣除地價,有重複課稅情形,且申覆成功,後又有陳冲前院長一篇「房屋稅不可增只能廢」的投書,以及台灣法學基金會的謝哲勝教授,也持同樣論點;在此同時,一些政府官員的發言,又都語焉不詳,除了否認重複課稅,也說不出的所以然來,兩相對照之下,房屋稅的對錯似乎高下立判。但真的是如此嗎?

         陳冲前院長的投書內容,分析了兩件事情,其論點一係「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以房屋價值為稅基是錯誤的做法」,論點二是「稅基之計算,未扣除地價,有重複課稅之嫌」,這兩個觀點是對是錯?在不動產估價師的眼中又看出了那些事情呢?從結論來說,其第二論點是對於法令錯誤解讀而造成的結果,而第一論點的對錯是個人觀點與認知問題,並無絕對。

         由於「重複課稅」這樣的名詞過於聳動,所以我們就從這邊開始吧。陳前院長於該文中寫道:『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是評定房價的法源,其第三款謂地方政府評定房價時可「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為標準,俗稱為「路段率」,但房屋所座落「路段」之價值,其實早已反映在地價稅上,再次援引,明顯又是重複課稅。更何況同法條後段也明文規定房價的評定應「減除地價部分」,表示立法者已明知房價評定時應排除地段因素,如此矛盾立法已屬可笑,而地方政府又利用「路段」把扣除之地價又加回來,豈不更顯荒唐。』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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