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令人震驚的某集團財務弊端,當事人以鮮不相當的價格處分和取得特定不動產,涉嫌掏空上市櫃公司之資產,損及該單位員工、投資人甚至整體國家的公益,讓社會大眾開始重視不動產鑑價問題。
不動產本身就具有其異質性、昂貴性、永續性與不可移動性等特徵,形成不完全競爭之交易市場。勘估標的(不動產)經常受制於總體經濟的變化、供給需求的調節、區域環境的榮衰、商圈座落的區位、個別條件的優劣等等因素影響,市場價格(Price)瞬息萬變,不動產合理價格為何?如何評定其客觀的價值(Vaule),公正的鑑價機制建立就顯得格外重要。
過去長期缺乏具公信力的不動產鑑價專責人員,造成金融機構違法超貸;公開發行法人購買不動產低買高報;政府用地徵收查估補償價格備受質疑;國營機構不動產標售訂定底價無所適從;都市更新、不動產證券化權利價值認定疑慮...等等問題。因此,催化了不動產估價師法在2000年10月4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經過5年緩衝期屆滿於2005年10月6日 正式施行。
依據該法規定經不動產估價師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目前全國約有230位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而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違者訂有罰則處分。意味著未來不動產估價師與會計師、律師、醫師一樣受到國家證照制度的管理,背負著更多、更重的法律、社會責任。